

4.3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單位應建立規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定期針對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包括危險廢物鑒別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危險廢物包裝和標識、危險廢物運輸要求、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方法等。
4.4?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可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涉及運輸的相關內容還應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針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中的事故易發環節應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4.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收集、貯存、運輸單位及相關部門應根據風險程度采取如下措施:
(1)設立事故警戒線,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環發[2006]50號)要求進行報告。
(2)若造成事故的危險廢物具有劇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或高傳染性,應立即疏散人群,并請求環境保護、消防、醫療、公安等相關部門支援。
(3)對事故現場受到污染的土壤和水體等環境介質應進行相應的清理和修復。
(4)清理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廢物均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5)進入現場清理和包裝危險廢物的人員應受過專業培訓,穿著防護服,并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
4.6?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時應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包裝并設置相應的標志及標簽。危險廢物特性應根據其產生源特性及GB5085.1-7、HJ/T298進行鑒別。
4.7?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貯存和運輸應按HJ519執行。
4.8 醫療廢物處置經營單位實施的收集、貯存和運輸應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GB19217、HJ/T177、HJ/T229、HJ/T276及HJ/T228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實施的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和運輸應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執行。
5危險廢物的收集
5.1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進行的危險廢物收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危險廢物產生節點將危險廢物集中到適當的包裝容器中或運輸車輛上的活動;二是將已包裝或裝到運輸車輛上的危險廢物集中到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內部臨時貯存設施的內部轉運。
5.2?危險廢物的收集應根據危險廢物產生的工藝特征、排放周期、危險廢物特性、廢物管理計劃等因素制定收集計劃。收集計劃應包括收集任務概述、收集目標及原則、危險廢物特性評估、危險廢物收集量估算、收集作業范圍和方法、收集設備與包裝容器、安全生產與個人防護、工程防護與事故應急、進度安排與組織管理等。
5.3?危險廢物的收集應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內容至少應包括適用范圍、操作程序和方法、專用設備和工具、轉移和交接、安全保障和應急防護等。
5.4 危險廢物收集和轉運作業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如手套、防護鏡、防護服、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5 在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轉運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感染、防泄露、防飛揚、防雨或其它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5.6 危險廢物收集時應根據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物理形態、運輸要求等因素確定包裝形式,具體包裝應符合如下要求:
(1)包裝材質要與危險廢物相容,可根據廢物特性選擇鋼、鋁、塑料等材質。
(2)性質類似的廢物可收集到同一容器中,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應混合包裝。
(3)危險廢物包裝應能有效隔斷危險廢物遷移擴散途徑,并達到防滲、防漏要求。
(4)包裝好的危險廢物應設置相應的標簽,標簽信息應填寫完整翔實。
(5)盛裝過危險廢物的包裝袋或包裝容器破損后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危險廢物還應根據GB12463的有關要求進行運輸包裝。
5.6?含多氯聯苯廢物的收集除應執行本標準之外,還應符合GB?13015?的污染控制要求。
5.7 危險廢物的收集作業應滿足如下要求:
(1)應根據收集設備、轉運車輛以及現場人員等實際情況確定相應作業區域,同時要設置作業界限標志和警示牌。
(2)作業區域內應設置危險廢物收集專用通道和人員避險通道。
(3)收集時應配備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裝物,以及必要的應急監測設備及應急裝備。
(4)危險廢物收集應參照本標準附錄A填寫記錄表,并將記錄表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5)收集結束后應清理和恢復收集作業區域,確保作業區域環境整潔安全。
(6)收集過危險廢物的容器、設備、設施、場所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應消除污染,確保其使用安全。
5.8?危險廢物內部轉運作業應滿足如下要求:
(1)危險廢物內部轉運應綜合考慮廠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轉運路線,盡量避開辦公區和生活區。
(2)危險廢物內部轉運作業應采用專用的工具,危險廢物內部轉運應參照本標準附錄?B填寫《危險廢物廠內轉運記錄表》。
(3)危險廢物內部轉運結束后,應對轉運路線進行檢查和清理,確保無危險廢物遺失在轉運路線上,并對轉運工具進行清洗。
5.9?收集不具備運輸包裝條件的危險廢物時,且危險特性不會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重大危害,可在臨時包裝后進行暫時貯存,但正式運輸前應按本標準要求進行包裝。
5.10 危險廢物收集前應進行放射性檢測,如具有放射性則應按《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進行收集和處置。
6危險廢物的貯存
6.1 危險廢物貯存可分為產生單位內部貯存、中轉貯存及集中性貯存。所對應的貯存設施分別為: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用于暫時貯存的設施;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用于臨時貯存廢礦物油、廢鎳鎘電池的設施;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所配置的貯存設施。
6.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應滿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
關要求。
6.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和消防設施。
6.4 貯存危險廢物時應按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特性進行分區貯存,每個貯存區域之間宜設置擋墻間隔,并應設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揚塵裝置。
6.5?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廢物應配置有機氣體報警、火災報警裝置和導出靜電的接地裝置。
6.6 廢棄危險化學品貯存應滿足GB 1560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要求。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還應充分考慮防盜要求,采用雙鑰匙封閉式管理,且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7?危險廢物貯存期限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6.8 危險廢物貯存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貯存的臺帳制度,危險廢物出入庫交接記錄內容應參照本標準附錄C執行。
6.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根據貯存的廢物種類和特性按照GB18597附錄A設置標志。
6.10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應按照GB18597 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危險廢物的運輸
7.1 危險廢物運輸應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其許可證的經營范圍組織實施,承擔危險廢物運輸的單位應獲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
7.2?危險廢物公路運輸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JT617?以及?JT618?執行;危險廢物鐵路運輸應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運[2006]79號)規定執行;危險廢物水路運輸應按《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令[1996?年]第?10號)規定執行。
7.3?廢棄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運輸的規定。
7.4 運輸單位承運危險廢物時,應在危險廢物包裝上按照 GB18597 附錄A 設置標志,其中醫療廢物包裝容器上的標志應按HJ421?要求設置。
7.5 危險廢物公路運輸時,運輸車輛應按GB13392 設置車輛標志。鐵路運輸和水路運輸危險廢物時應在集裝箱外按GB190?規定懸掛標志。
7.6?危險廢物運輸時的中轉、裝卸過程應遵守如下技術要求:
(1)卸載區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廢物的危險特性,并配備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裝卸劇毒廢物應配備特殊的防護裝備。
(2)卸載區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3)危險廢物裝卸區應設置隔離設施,液態廢物卸載區應設置收集槽和緩沖罐。
8監督與實施
8.1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標準所提出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要求對管轄區域內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行為進行監管,確保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過程的環境安全。
8.2?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及其它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地方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









